小区生活垃圾也要“不分类不收运”了!整改期限最多只有7天
你不分类我不收运
违规乱扔坐等罚单!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就要正式实施垃圾分类“最严处罚”了
7月起
生活垃圾不分类将变成违法行为!
这几天
“怎么垃圾分类”成了小观
各大微信群里的主要话题
说明“垃圾分类”
上海市民已经准备好了!
但是
居民认真分类了
小区却只有一个垃圾桶“伺候”怎么办?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发布的相关规程作出的规定:
小区垃圾分类如果不符合相关要求
且限期整改不力
也将被环卫作业单位拒收!
“不分类不收运”作为推进垃圾分类的强效举措,被写入了即将实施的《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考虑到垃圾分类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从2017年开始,上海先在企事业单位范围内试点“不分类不收运”。此次新规出台后,居住区生活垃圾也被纳入了“不分类不收运”的范围。
不收运的前提是不分类
怎样判定一个小区的垃圾分类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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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生活垃圾拒绝收运的操作规程(试行)》规定,在生活垃圾交付点拟交付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的垃圾中,明显混有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混有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该类别分类垃圾即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
至于“判定人”,由收集、运输单位作业人员担任,由他们通过现场目测等方式来判定分类是否合格。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判定结果存有异议,可以与判定人沟通,也可提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争议。
不过,并不是发现一次不合格就要拒绝收运
▼
根据规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现场改正到位的,应当予以清运。
可如果现场无管理责任人、驻守人员或者不能及时改正的,后果就很严重:收集、运输单位将在交付点张贴《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告知单》,明确混合垃圾类别、改正期限等,要求管理责任人限期改正。
在被要求改正的期限内(单位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天;居住区一般不超过7天),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不予收运;不符合标准的湿垃圾和干垃圾,均暂时纳入干垃圾收运系统予以清运。
如果限期整改到位了,此前不予收运的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将重新恢复清运。
“不知悔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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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如果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还是“不知悔改”,收集、运输单位可以对混合垃圾拒绝收运,在交付点张贴《拒绝收运生活垃圾告知单》,明确拒绝收运的垃圾类别、起始时间,对混合垃圾进行拍照留证,并报告给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及时汇总报送区绿化市容部门。
这种情况下,只有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收集、运输单位协调,才可能恢复对拒绝收运单位、居住区的生活垃圾收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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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对收集、运输环节违法也有处罚
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分类处置的
最高可以处以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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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举行的上海城管执法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执法推进会上透露:《条例》颁布后,上海垃圾分类执法力度将全面加大,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全部纳入执法检查范围。处罚力度大大提高,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分类处置的,最高可以处以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服务许可证。
从7月起至8月底,上海230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20多家垃圾中转处置单位,将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收集、运输、处置环节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违法当事人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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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起,生活垃圾不分类将变成违法行为。新规实行后,上海城管部门会开展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集中处罚一批违反新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垃圾分类执法整治高压态势。
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今后,个人混合投放垃圾
最高可罚200元
单位混装混运
最高则可罚5万元
拒不履行分类义务、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单位和个人,除了依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外,还会依法将违法当事人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实施信用惩戒。
每个环节衔接好
垃圾分类才能为绿色生活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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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玺撼
微信编辑: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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